通过上次说的保税区仓储对国内进出口商的优势得分析之后很多人都在线留言回复这个问题。说明大家对本话题还是比较关心的,所以以后我会多多帮大家讲述分析案例的、这次来说下关于海关对深圳保税仓储的管理条件。
(1)保税仓库存储货物的期限为1年,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的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 特殊情况下,延期后货物存储期超过2年的,由直属海关审批。
(2)保税仓库所存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应手续,不得挪作它用
(3)储存期间发生损毁或灭失,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保税仓库应向海关缴纳损毁、灭失货物的税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保税仓库不得进行实质性加工(只可进行分类、简单拼装等辅助性简单作业)
(5)仓库经营企业每月前5个工作日,向海关申报上一个月仓库收、付、存情况

当然了解保税仓储的监管条件之前还是要说明下什么是保税区货物。保税货物是指进口时还不能确定该货物是否一定在国内消费,经海关暂时不办理纳税手续,待该货物最后在国内消费或者复运出境时,再对其征税或免税,办理纳税结关手续。如暂口货物、加工贸易进口货物等。
保税货物进口时,按照海关审定的到岸价格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按照海关规定,经营保税业务的单位,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过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
减、免税货物,是指按照《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进口时准予减征和免征关税(包括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货物。
保税仓库所存货物在储存期间发生短少,除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其短少部分应当由保税仓库经理人负交纳税款的责任,并由海关按有关规定处理。保税仓库经理人如有违反海关上述规定的,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鉴于保税仓库的特殊性质,海关代表国家监督管理保税仓库及所存的保税货物,执行行政管理职能;保税仓库的经营者具体经营管理保税货物的服务工作,可以说是海关和经营者共同管理保税仓库。